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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静与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456号原告:何静,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28楼5、6号。实际经营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大陆国际1002室。法定代表人:钟振山。本院受理原告何静与被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誉容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誉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誉容公司住所地已搬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大陆国际1002室,本案应当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静以返还原物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因誉容公司现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何静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锦江区,故誉容公司所提出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玥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