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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友与被执行人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友,彭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友,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彭向前,男,土家族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吴正友与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