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友与被执行人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友,彭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友,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彭向前,男,土家族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吴正友与彭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