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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以前工作过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87号清真佰利烧烤店,从二楼缓台窗户进入室内,盗走吧台上的收款钱匣1个(价值200元),内有现金500元。赃款被其挥霍。2、同年10月25日1时许,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走该店烤香鱼片3包(价值108元)。3、同年10月28日1时许,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法,盗走该店电脑显示器2台、组装电脑1套(价值1600元)。赃物被其销赃得款120元,被其挥霍。综上,李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犯罪数额共计240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单位辛佰利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二、本案盗窃赃款物共计2408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87号清真佰利烧烤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