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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71号原告:李志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8号.负责人:刘美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兰,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甲.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兰,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志伟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