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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张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玉,张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云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玉与被执行人张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金玉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1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