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46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月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沈月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月兴,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月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戴鲁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