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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玉军与张艳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军,张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33号原告:贾玉军,司机。现住镇赉县。被告:张艳辉。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军诉被告张艳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贾玉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玉军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