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玉军与张艳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军,张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833号原告:贾玉军,司机。现住镇赉县。被告:张艳辉。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军诉被告张艳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贾玉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玉军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