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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俊波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80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俊波。2008年7月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5月11日释放。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广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3日至6月6日临时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同年6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俊波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冀0102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俊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犯罪事实:2013年底,被告人徐俊波与被害人王某1(女)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被告人徐俊波的老家同居生活。2015年12月,二人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新村租房居住。2016年初,被害人王某1提出分手。2016年5月2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徐俊波打电话约被害人王某1见面,被害人王某1不同意。16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1下班后回到租住地,发现尾随的被告人徐俊波。被告人徐俊波提出要到被害人王某1租住的房间洗衣服,被害人王某1拒绝。后被告人徐俊波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抱到租住的房间门口,被害人王某1不愿意进门,被告人徐俊波又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抱进房间,关上门,强行与正在月经期间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王某1趁被告人徐俊波不注意,跑到卫生间通过微信向其哥哥王某2求救,并让其报警。之后王某2的亲戚赵锁受王某2之托到被害人王某1租住地查看,并将被害人王某1带离现场。同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1报警。二、量刑事实:2008年7月4日被告人徐俊波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5月11日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6年5月29日8时30分许,我刚到公司徐俊波就QQ跟我视频,我拒接了。后来我在QQ上问他想怎么样?他说我不能看你还不能跟你聊天吗?我说不能。因为5月12号他把我挡在谈固新村的家中,不让我上班。我转给他6000块钱才去上的班。当时我害怕他报复,就没报警。今天他要求和我见面,我很害怕,不敢答应跟他见面。下午他还用QQ跟我聊天,问我几点下班,说要见面还我钱,我一直没接。下午4点半左右,我看他留言很多,问他怎么了?他说手机摔了,让我找他的保修卡。后来我回家坐公交到谈固东街下车,步行顺着中山路往谈固新村走,走到小区里的一个便利店时,一转身看到了徐俊波就在我身后,他说他一直在我身后跟着我。他要求我跟他一起回谈固新村5排11号的家中,我说有什么事儿就在外面说。他说他不上去,就去那儿洗衣服,后来实在拗不过,我就带着他回去了。当时我租住的房子一楼洗衣服的地方正好有人在洗,我就让他去外面洗,我上楼给他找他手机的保修卡。他说他来了就必须上去,我不同意,他就强行抱着我上楼。我当时推他,因为我比较瘦小,他强行把我抱起来一直到四楼。到了四楼他把我放下来,让我开门,我开了门让他在门口等着。我刚把门打开,他就推我进去,我看他要进去我就不想进去了,他就又把我抱起来强行抱到了屋里,我用手推门,用脚蹬墙不进去,他力气太大了就把我抱进去然后把门关住了。进门以后他把我放下来,对我说进来了就别想出去。他脱了身上的衣服只剩下内裤,问我为什么不喜欢他了,我说不喜欢就是不喜欢。因为今年过春节前我们就分手了。他说他还想跟我处对象,我说不可能。我可能是激怒他了,他把我直接拉过去推到床上,上来就脱我衣服,我就用手推脚踹反抗,还跟他说我正来例假,而且病了不能这样。他说不行。他把我的衣服全部脱光了,我就哭了,他说哭也不行,就是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说下面可疼了,我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把他自己的内裤脱掉的,他用手弄住我的手不能动,开始的时候他用手摸我的乳房,我不让他摸,他就强行又把我一条腿抬起来,把他的生殖器放到我的阴道里面,跟我发生性关系。这个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这个期间我强行反抗好几次,一直在哭,后来我感觉他射精了,然后他就下来了,也没有擦,也没有洗澡,就坐在床边跟我说话,因为我一直在哭。后来我想穿衣服,他不让我穿,还说今天我就别想出去,我骗他说饿了,他说我别想跑,因为我有例假,我就让他看跟我发生性关系时流在褥子上面的血色,他说他不管这些,愿意流多少就流多少,流死了也不管。后来我跟他说上厕所,趁这个机会我偷偷拿手机到厕所里面,在微信上给我哥发了个短信,让住在附近的朋友来我住的地方,还让他报警。我怕徐俊波看到,就把微信内容删除了,我出来后徐俊波问我发什么信息了,我说就是告诉我哥说不过去拿药了,他说不相信要看,我不让他看。他就拿我手机在墙上拍了下,问我到底跟我哥说什么了,我说没说。后来我就问他要上次强行要走我的钱,他说本来想还我,现在不还了。还说我欠他钱,我不还也得还。他从他包里拿出来一个POS机,我当时就想让他早点儿走,我就用我光大银行的信用卡给他转了3300块钱,刷完以后我们还是都没有穿衣服,我在床头坐着,他在地上站着,后来他还是要看我手机,我不让他看,他急了,往我右脸抽了一耳光,当时我就感觉右脸火辣辣地疼,脸肿起来了,我右嘴唇部位肿了,还有血流出来,我哭了,他说两年了第一次打我。这个时候你们派出所有电话打给我,我接了,因为信号不好后来就挂了。他说你还报警了,这个时候外面有人敲门,他听到后就先把自己的衣服穿上,后来我也穿上了衣服,他去开了门发现是我嫂子的弟弟赵锁。我拉住赵锁,赵锁看我一直在哭就跟他说不能这样对我,我当时挺害怕的,出来的时候没有穿鞋,我就让徐俊波把我鞋拿出来,我穿上就跟着赵锁先下楼走了,后来我哥来了,赵锁就走了。然后我就跟着我哥报警来了。……我和徐俊波以前谈过对象,今年过春节前就分了,但是他一直纠缠我,从分手到现在大概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强行跟我发生关系,每次都是在我租住的地方发生的关系。当时我不报警是因为我害怕报复,因为以前他跟我说要是分手就把我搞臭,让我在石家庄混不下去。徐俊波这次强行跟我发生关系的时候我反抗了,我用手推脚踹还用手抓他,我记得我抓他的时候他右胳膊应该有挠的印痕,但是没有破。这次徐俊波跟我强行发生关系时我没有呼救,因为之前发生过类似情况的时候我曾经喊过,但是没有人答应,这次我光顾着哭了。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5月29日18时50分许,我收到我妹妹王某1发给我的微信,第一条是让我叫警察去她谈固新村的住址,我给她打电话没人接,就意识到可能是她以前的男朋友徐俊波来骚扰她了。我就不放心,让住在谈固新村的我的一个亲戚赵锁过去看看。后来我给赵锁打电话,他说他跟我妹在一起,我妹妹接过电话,哭着跟我说徐俊波来了,还把她打了,在她租住的房间把她强奸了。我当时就打110报警了,然后开车往谈固新村来。我到了这儿不久,警察也到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王某1以前在我家租过房子,后来不知道是因为什么案子报案后她就搬走了。今年春节前,她来我家找房子,租了四楼的402房间,她是一个人来的,钱也是她交的,她说她一个人住。后来有个男的来过,她跟我说是她以前处的对象,后来不合适就分了。那个男的不在这住,只是来过,不知道晚上走没走。4、证人曲某的证言:王某1跟我儿子是两年前我儿子徐俊波去石家庄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后来她就跟着徐俊波一起到邱县老家徐申寨村生活。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在村里面看来他们俩就像两口子一样生活,也管我叫妈。后来王某1说在村里生活不习惯,我们家就在梁二庄镇里租了一个门市做生意。后来她怀孕流产了,按照农村习俗房东不让她在那住了。然后就又回家住了。后来的时候,她哥来这儿找过她,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她是被拐到我们这儿的。她当时还跟派出所的人说是自愿跟徐俊波处对象的。2016年春节前,不知道什么原因她就回娘家了。后来我听儿子徐俊波说他们一起在石家庄打工。从那以后,徐俊波也基本上没有在家住,就春节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家里住了几天,王某1没有跟他回来。我还问他,他说王某1嫌老家冷就不回来了。过了春节,他说没钱了,从我这儿拿了一万块钱。他在外打工做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收到你们公安局的通知书才知道他出事了。出事后,我给王某1打过电话,问她怎么回事儿?她说她做不了主。我还说做不了夫妻也别做仇人。还说她在我家的时候我对她挺好的。她说她没办法,是她爸爸要求报警,还说要我给她20万块钱。她可以写个谅解书。我说家里没钱,后来没有联系。另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监控录像及监控照片,被害人王某1发给王某2的短信记录照片,账单明细,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害人屋内的空调被、内裤、阴道提取物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三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广宗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谈固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08)邱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俊波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俊波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俊波辩称其虽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没有强迫被害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俊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徐俊波上诉提出:不是强奸。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俊波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清楚。并有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俊波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俊波上诉提出:不是强奸。经查,有被害人指认等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徐俊波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证实其构成强奸罪。故对其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