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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智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0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蔡黎昇,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琼瑜(一般代理),女,,住莆田市城厢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德火(特别代理),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智能,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告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吴元鹏。被执行人郑智能,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福建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智能、福建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智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智能、福建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智能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