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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房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小刘庄租住房(户籍所在地:安徽桐城市孔城镇)。被告人房某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元。被告人房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6年12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房某在本区“飞宇网吧”一店将被害人陈某的魅族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51元。2.2016年1月下旬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前锋一村“梦工厂网吧”九店将被害人段某的OPPOR7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070元。3.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蓝气球网吧”将被害人项某的华为G7手机和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4.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理工大北校区“城市英雄网吧”将被害人戚某的VIVOX5L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5.2016年10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房某在本区前锋一村“梦工厂网吧”将被害人郝某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手机价值4724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房某在本区“飞宇网吧”一店将被害人陈某的魅族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51元。2.2016年1月下旬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前锋一村“梦工厂网吧”九店将被害人段某的OPPOR7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070元。3.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蓝气球网吧”将被害人项某的华为G7手机和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4.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房某在本区理工大北校区“城市英雄网吧”将被害人戚某的VIVOX5L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5.2016年10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房某在本区前锋一村“梦工厂网吧”将被害人郝某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手机价值47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某、陈某、项某、段某、戚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房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房某的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房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