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玉兰与汪小成交通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兰,汪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玉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0914XXXX。被执行人:汪小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00112XXXX。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小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小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1301110448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41.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