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仲朝、王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仲朝,王日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仲朝,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日中,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严烨,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仲朝因与被上诉人王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仲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仲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仲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上诉人吕仲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