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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仲朝、王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仲朝,王日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仲朝,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日中,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严烨,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仲朝因与被上诉人王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仲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仲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仲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上诉人吕仲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