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中大辅与李文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中大辅,李文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1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中大辅,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日本国公民,住日本。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绮,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山中大辅因与被上诉人李文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向山中大辅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提出上诉后,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以及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山中大辅未在上述通知书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中大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一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