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凌新堂、程中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新堂,程中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凌新堂,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歙县人,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中继,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新堂与被执行人程中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中继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凌新堂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