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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胡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18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云峰、洪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云峰、洪四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