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海宝与姜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宝,姜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恢7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宝,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姜文龙,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宝与姜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姜文龙与申请执行人刘海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被执行人姜文龙已给付的2000元,被执行人姜文龙于2015年10月30日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姜文龙交纳。同日,申请执行人刘海宝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海宝向本院提出申请,姜文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