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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郑琼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郑琼,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力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49号原告:李郑琼,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郑琼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郑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郑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郑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郑琼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