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廖良子与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良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18号起诉人:廖良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5日,本院收到廖良子的起诉状。起诉人廖良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45000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2、判令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廖良子与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APP客户端合作运营协议》,合同签订后,廖良子向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共45000元客户端服务费用,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本院经审查:长沙私人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7日被清算注销,其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法人资格灭失,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廖良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