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西安珠宝饲料有限公司与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珠宝饲料有限公司,贾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63号原告西安珠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北关。法定代表人李存学,该公司经理。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珠宝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珠宝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