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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俊与王春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王春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45号原告:王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王春飞,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王春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灿二○一七年五月四无书记员  徐锋?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