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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织金县安桂良煤矿与覃海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安桂良煤矿,覃海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31号原告:织金县安桂良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塘镇小炉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5165-7。负责人:穆华由,男,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仕群,男,该矿员工。被告:覃海金,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织金县安桂良煤矿与被告覃海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织金县安桂良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织金县安桂良煤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织金县安桂良煤矿负担。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