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梁亮、潘自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亮,潘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梁亮,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潘自飞,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丰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梁亮申请潘自飞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2710号其他,被执行人潘自飞应支付申请人梁亮案款280000.0元,承担执行费4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潘自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执1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