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1003刑更4号罪犯李伟,无业。2010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李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4月25日,本院将罪犯李伟送交郴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刑罚。现罪犯李伟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和郴州市看守所书面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经查,罪犯李伟患有:1、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双下肢皮肤溃疡并感染,坏疽;3、双侧腓骨慢性骨髓炎;4、双下肢脉管炎;5、脓毒血症,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