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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远威与李晓飞、陈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威,李晓飞,陈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966号原告廖远威,男,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晓飞,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珍珍,女,住河南省宜阳县,系被告李晓飞的妻子。原告廖远威与被告李晓飞、陈珍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廖远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远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