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谦,曾用名徐锴,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盗窃于2013年1月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苏128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徐谦退赔人民币六千一百二十七元二角,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千元;徐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二元;黄某人民币二百元;褚某人民币五百元;刘某人民币六百元;张某人民币六百九十元;陆某人民币一千五百七十七元二角;方某人民币二百一十八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谦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俊审 判 员 祝年玺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