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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洪友诉被告朱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友,朱祥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433号原告朱洪友,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锦市。被告朱祥臣,男,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友诉被告朱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友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