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洪友诉被告朱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友,朱祥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433号原告朱洪友,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锦市。被告朱祥臣,男,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友诉被告朱祥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友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