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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李轲、陈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04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李轲、陈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对登记在李轲、陈琦名下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红苕地宏丰.绿洲花园X栋X号的产权证号为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