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洁与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蔡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3991号原告:张洁,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蔡美丽,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洁与被告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美丽向张洁偿还本金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蔡美丽于2015年3月2日向张洁借款118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蔡美丽未按照约定还款,仅仅在2016年3月3日归还45000元,剩余73000元未归还,故诉诸法院。蔡美丽未作答辩。张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蔡美丽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如下:蔡美丽于2015年3月2日向张洁出具借条,载明今张洁借给蔡美丽118000元,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限12个月,全部本息于2016年3月1日一次性偿还。张洁庭审陈述蔡美丽已经归还45000元,剩余73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蔡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洁主张其出借款项给蔡美丽,并提供借条予以证明,且蔡美丽未到庭抗辩,故本院采信张洁的主张,即张洁出借蔡美丽借款118000元,张洁陈述蔡美丽已经归还45000元,故张洁要求蔡美丽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限12个月,全部本息于2016年3月1日一次性偿还。因此,张洁主张从2016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洁偿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蔡美丽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