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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圣华与汪林兴、葛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华,汪林兴,葛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476号原告:陈圣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林兴,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众鑫汽贸旁边),被告:葛少秀,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圣华与被告汪林兴、葛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少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葛少秀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圣华撤回对葛少秀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