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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地址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被执行人彭德远,男,59岁,1957年12月2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刘会玲,女,54岁,1962年9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胡汝林,男,49岁,1967年10月17日出生,地址上栗县。被执行人刘爱文,女,51岁,1965年9月25日出生,地址上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德远、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的银行存款18900元。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