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地址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被执行人彭德远,男,59岁,1957年12月2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刘会玲,女,54岁,1962年9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胡汝林,男,49岁,1967年10月17日出生,地址上栗县。被执行人刘爱文,女,51岁,1965年9月25日出生,地址上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德远、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的银行存款18900元。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