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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凯龙与冯素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龙,冯素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494号原告冯凯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冯素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凯龙与被告冯素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凯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冯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凯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18元,已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