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凯龙与冯素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龙,冯素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494号原告冯凯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冯素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凯龙与被告冯素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凯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冯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凯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18元,已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