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续艳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艳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续艳军,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兰花集团司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本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2016年12月30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续艳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续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被告人续艳军因经济拮据,便谎称自己舅舅在收费站工作,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儿子找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被害人租住的晋城市城区下东关后巷148号家中骗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后将赃款挥霍。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续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瑞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当庭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5000元整。本院认为,被告人续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可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儿子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续艳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续艳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续艳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当庭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续艳军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续艳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续艳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的缓刑宣告剖分,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续艳军的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会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柳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