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捷轻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联辉五金制品厂、李晓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捷轻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联辉五金制品厂,李晓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08号原告:东莞市捷轻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53635387。法定代表人:张振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洪,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道滘联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南阁三横路B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4562143-6。经营者:李晓建。被告:李晓建,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捷轻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莞市道滘联辉五金制品厂、李晓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35154.85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原告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35154.85元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道滘联辉五金制品厂、李晓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5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世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