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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帮青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帮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25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帮青,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永福、曾阿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帮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帮青及其辩护人郑永福、曾阿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徐帮青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汽车载被害人龙某1,沿省道308线从晋江市英林镇往晋江市金井镇方向行驶,至金井镇镇标环岛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导致车辆碰撞环岛,造成被告人徐帮青及被害人龙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帮青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21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龙某1双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上支、右耻骨下支骨折、右耻骨联合骨骨折,双侧骶骨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龙某1伤残程度为十级。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帮青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徐帮青赔偿被害人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7109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抓获被告人徐帮青,后将被告人徐帮青送医治疗。经诊断,被告人徐帮青因本事故造成右跟骨闭合粉碎性骨折、左额部、面颊部皮肤裂伤、左部头皮下血肿。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帮青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1的陈述,证人龙某2、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病历材料、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帮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帮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永福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关于被告人徐帮青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并提出被告人徐帮青是自首,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徐帮青已然负伤,且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35.21mg/100ml,呈醉酒状态,不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故其留待现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及关于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帮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张燕秋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