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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红燕与胡茂祥、刘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燕,胡茂祥,刘珍珠,余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67号原告余红燕,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根深,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茂祥,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刘珍珠,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余延林,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燕诉被告胡茂祥、刘珍珠、余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燕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珍珠、余延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红燕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珍珠、余延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燕撤回对被告刘珍珠、余延林起诉。审 判 长  吴永华审 判 员  金学锋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