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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8周勇与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再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周建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勇,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马兵,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连云港苏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07民申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苏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传,被申请人周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马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再审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子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