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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钱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普,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进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晶晶、被告人钱进、辩护人谢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钱进为讨要被害人蒲某所欠其债务,提供资金并指示被告人张朝辉(已判决)组织张深林(已判决)、张亚峰(已判决)、张林强(已判决),以要账为由,在郑州市中州大道航海路富田太阳城附近强行将被害人蒲某拉至巩义市建设路盛世德润酒店、巩义市新市街华都商务酒店等地,非法限制蒲某人身自由。2016年3月22日,公安��关将蒲某解救。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钱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朝辉、张深林、张亚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康某的证言,被害人蒲某的陈述,张深林对沙漠的辨认笔录、张亚峰对张朝辉的辨认笔录、张林强对张朝辉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收据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钱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钱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进犯非法拘禁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钱进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钱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钱进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李君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