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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59号原告: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小区7号楼1单元1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00000004496。法定代表人:李红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2082587A。负责人:纪茂峰,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辉,系该厂综合部副部长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邯郸市中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