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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97唐玉荣与李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荣,李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897号原告:唐玉荣,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告:李文颖,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原告唐玉荣与被告李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玉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唐玉荣负担。审判员  代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