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97唐玉荣与李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荣,李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897号原告:唐玉荣,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告:李文颖,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原告唐玉荣与被告李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玉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唐玉荣负担。审判员 代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