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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封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封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112号罪犯唐封贵,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封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唐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封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封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封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