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792号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60703305588。被告:曹玉玲,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