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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富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富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维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富文自2014年以来,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总计6389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富文以能够帮忙办理驾照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拉某某现金5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000元、骗取被害人段某某3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00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合伙收购洋芋生意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冉某某现金56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现金630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5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合作办理养鸡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15000元,鸡场工程款600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份,被告人富文在白银@微生活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以能够办理驾驶证上岗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50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王某甲”的名义分别拖欠被害人孙某某租车费400元、拖欠被害人卯某某租车费用50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8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害人姜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后,以自己手头紧张急需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现金总计151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后,以能够帮助其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580元,随后失去联系。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富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兰州五洲皮肤病医院照顾病人期间,以能帮被害人王某乙办理贷款及医疗许可证件等为由,先后总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0000元,随后失去联系。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富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富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截图,欠条,收购协议,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拉某某、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冉某某、梁某某、董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卯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富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38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告人富文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供称,其以3000元从兰州购买铁丝网和帐篷,系为了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且被告人富文之后又从被告人董某某处连续两次骗取现金,该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富文为了继续实施诈骗行为采取的手段,故对于被告人富文关于上述3000元应从其诈骗董某某的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富文对于其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姜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卯某某的行为系主动如实供述,对被告人富文关于上述行为构成主动坦白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富文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富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富文诈骗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霞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