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曾祥勇、江山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勇,江山红,龙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215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勇,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执行人:江山红,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执行人:龙莺,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曾祥勇与被申请人江山红、龙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