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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志军与陈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军,陈柏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50号原告:胡志军,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柏林,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胡志军诉被告陈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志军于2017年5月4日以其诉讼主张有误、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军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志军负担。。)审判员  白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