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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璐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璐,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304号原告郭璐,女,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朱东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郭璐诉被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郭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郭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璐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郭璐负担。审 判 员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