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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俊国与孙洪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国,孙洪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00号原告:李俊国,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洪升,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国与被告孙洪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俊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李俊国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