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锦鹏、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鹏,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锦鹏,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4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锦鹏、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锦鹏、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杨锦鹏、杨某驾乘1辆白色女庄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揭东开发区传奇网吧前,由杨锦鹏负责望风,杨某上前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双本牌SBS125-8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现赃物无法追回。2.2017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杨锦鹏、杨某驾乘1辆女庄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沿江路时尚网吧前,由杨锦鹏负责望风,杨某上前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力帆牌LF125-7F型号男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盗走。现赃物无法追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锦鹏、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江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购货单、车辆的基本信息,派出所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的综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锦鹏、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锦鹏、杨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锦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锦鹏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锦鹏、杨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均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锦鹏、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锦鹏、杨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杨锦鹏、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杨锦鹏、杨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锦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