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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春志与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志,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685号原告:杨春志,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志与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春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春志负担。审 判 长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丰鑫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