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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493号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35号。法定代表人:何佳明,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徐美青,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560-5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金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华,男,1978年3月12日,系金庆华之兄。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笑笑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3元,由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