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郑美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美忠,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筑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武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月4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美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美忠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7年4月9日延期审理,同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美忠2015年8月14日至23日盗窃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内飞沙1706.80吨,价值22751.64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郑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郑美忠得知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医药工业园二期内有飞沙,便来到现场查看,发现该工业园内场地平整吹填的是自己灰砂砖厂所需要的飞沙。郑美忠遂于2015年8月14日至23日期间先后四次晚上安排李某1、李某2等人将该工业园内的飞沙盗走1706.80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2751.64元。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郑美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赔偿田镇办事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美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情况反映及建议;证人陈某、李某1、李某2、胡某1、翟某1、刘某、李某3、胡某2、翟某2、郑某、翟某3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过磅单;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2015]08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到案经过;郑美忠户籍资料;被告人郑美忠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美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美忠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美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美忠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郑美忠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美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易雄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媛